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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依据:《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7]37号)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政策。
2、办事时限:若企业提供资料手续齐备并符合国家有限规定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上级部门核发。
3、办事规定:(申请确认书需提交的资料)
(1)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申请表(正本1份);
(2)项目合同或独资项目章程的批复(正本2份);
(3)项目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3份);
(5)项目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4份,盖项目审批机关印章);
(6)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情况说明表(正本1份,见附件二)。
新批增资项目还需提供企业成立时的第一次合同或章程的批复和此前最后一次增资的批复(复印件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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