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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二)办事程序:
1、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2、外商独资项目。
(三)办事规定:(项目报批需提交的文件)
(1)合资、合作项目
(2)独资项目
(3)变更事项提交资料
1、合资、合作项目
(1)中方立项申请书(加具相关镇(区)引进办意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备清单、材料清单);
(3)外商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
(4)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立项意见;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中方营业执照及外方商业登记证和注册证明书,外方银行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7)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各方委派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发);
(8)场地使用证明(出租)协议(合同)或厂房出租(转让)协助(合同);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独资项目
(1)所属中镇(区)引进办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备清单、材料清单);
(3)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立项意见;
(4)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5)外资企业章程;
(6)外国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书、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文件;(复印件)
(7)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由投资者签发);
(8)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场地转让(出租)协议(合同)或厂房出租(转让)协议(合同);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办事时限:经审查文件资料齐备无误,并在符合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在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合同和章程及其变更,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行文批复,超过我区审批权限的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
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事项需提交的资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增资
(1)企业申请报告;
(1)董事会决议;
(3)补充章程、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只需补充章程);
(4)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合资、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股权变更(企业性质不变)
(1)
企业股权变更申请报告;
(2)
补充章程及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只需报补充章程)
(3)
董事会决议;
(4)
股权转让协议;
(5)
新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6)
验资报告;(复印件)
(7)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若中方股权属国有资产,需提供其主管部门的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部门出具的评估确认书。)
(三)独资企业股权变更转为合资、合作企业
1、
企业股权变更申请报告;
2、
合资(合作)章程;
3、
合资(合作)合同;
4、
董事会决议;
5、
股权转让协议;
6、
中方营业执照、新外方商业登记证、注册证明书和银行资信证明;
7、
新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8、
验资报告;(复印件)
9、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四)合资、合作企业转为独资企业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董事会决议;
3、
股权转让协议;
4、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5、
独资企业章程;
6、
新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
验资报告;(复印件)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五)延长经营期限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董事会决议;
3、
补充章程、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只需报补充章程);
(六)变更经营范围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董事会决议;
3、
补充章程、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只需报补充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董事会决议;
3、
补充章程、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只需报补充章程);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变更(董事会人数不变的无需报批)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董事会决议;
3、
补充章程、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只需报补充章程);
4、
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5、
验资报告。(复印件)
(九)变更内外销比例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董事会决议;
3、
补充章程、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只需报补充章程);
4、
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企业名称或投资者称变更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董事会决决;
3、
工商局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证明文件;中方投资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正本);及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投资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国或地区企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
章程、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只需报补充章程);
5、
5、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经营范围、营运资金、经营期限等);
1、董事会决议;
2、分支机构所在地场证明;(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董事会决议;
3、
合资、全作企业提供终止合同或协议;(独资企业提供投资者申请报告)
4、
清算报告及清算原则;
5、
缴回批准证书;
6、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十三)企业减资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董事会决议;
3、
补充章程、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只需报补充章程);
4、
债权人名单、资产负债表、财产清产、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等;
5、
在省级以上报纸登报3天(3个月后再办理减资手续);
6、
验资报告。(复印件)
7、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并与分立
1、
各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和协议;
2、
各投资方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原企业董事会决议)
3、
合同、章程;
4、
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
5、
验资报告;(复印件)
6、
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复印件)
7、
债权人名单;
8、
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