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经营资格审核
(一)办事依据:《国务院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
(二)办事程序:有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外经贸、经贸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门负责逐级向商务部、国家经贸委及财政部上报批准。(涉及多个部门综合管理项目,经办股负责协调)
(三)办事规定:按国办发[1999]17号文办理。
(四)办事时限:经核实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报送上一级外经贸部门。(年审5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门市新会区支会 中国国际商会新会商会
联系电话:0750-6666420 电子邮箱:xhccpit@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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