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办理粤港(澳)入出内地私人小汽车
(一)办事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放宽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的通知》(粤府办[2002]38号)。
(二)办事程序:
首先由申请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到我局初审核对,再上报江门外经贸局审核,然后呈送省公安厅审批。
(三)办事规定:
1.申请条件:
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1)凡在我区内直接投资或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等其他方式投资办实业的国外、香港、台湾商户,实际投资额达到美元100万或港币800万,澳门商户实际投资额达到美元40万或港币320万,在合同有效期内准予每一商户办理一辆港澳私人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2)特大型商户在原办理一辆小汽车牌证的基础上,外国、香港、台湾商户实际投资额达到美元800万或港币6400万,澳门商户实际投资额达到美元200万或港币1600万的,可适当增办一辆。
(3)外国、香港、台湾商户实际投资额达到美元2000万或港币16000万,澳门商户实际投资额达到美元1000万或港币8000万的,可增第三辆。
(4)担任我省、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及广州、深圳市辖区和顺德市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港澳台人士,在任期内可准予办理一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5)改革开放以来在我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可准予办理一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2.办理粤港澳直通私家车所需资料:
(1)授权委托书;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历年验资报告(正本及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事务所公章);
(4)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6)香港或澳门公司申办小轿车的申请书;
(7)司机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回乡证(正本及复印件),正面免冠大一寸红底相片两张;
(8)香港(澳门)车辆登记文件(正本及复印件);车主与投资港澳商户不一致的另需提供香港政府确认公司最近一年的《周年申报表》。
(9)香港商业登记文件或澳门商业及汽车登记局文件(中文正本及复印件);
(10)车辆正侧面45°角2R相片六张;
(11)填写好的《港澳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12)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需出具港澳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公函,以及政协委员证或人大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13)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申请的需县以上捐赠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公函并须经省侨办加具意见(原件)。
B、办理自货自运厂车
1、申请条件:年工缴费(加工费)100万港元以上。
2.办理自运厂车所需资料:
(一)办理省外经贸厅报批所需资料:
(1)申请办理粤港澳直通车的申请书;
(2)企业批文、批准证书(有通过联合年检纪录的)、来料加工协议、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
(3)粤港澳直通厂车审批表(一式五份);
(4)海关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复印件);
(5)来料加工需提供加工费银行结汇单证(复印件);
(6)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办理省公安厅报批所需资料
(1)授权委托书;
(2)省外经厅审批自货自运厂车会审表(复印件);
(3)年工缴费(加工费)100万港元以上的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4)县以上外经局批文及加具意见的申请书;
(5)司机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回乡证(正本及复印件);正面大一寸免冠红底相片两张;
(6)香港(澳门)车辆登记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7)车辆正侧面45°角相片六张;
(8)填写好的《港澳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3.办理更换车辆(包括车辆及驾驶员同时更换)所需资料:
(1)授权委托书;
(2)申请更换车辆及司机申请书(自货自运厂车申请书须县以上外经贸局加具意见);
(3)省公安厅车管所的原批准通知书;
(4)新车的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私家小汽车需正本);
(5)正侧面45°角2R相片六张;
(6)新驾驶员有效身份证、驾驶证(正本及复印件);回乡证(正本及复印件);正面大一寸免冠红底相片两张;
(7)车辆行驶证;
(8)海关车辆出境联系单;
(9)填写《港澳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4.办理车辆续期所需资料:
(1)授权委托书;
(2)续期申请书(自货自运厂车申请书须县以上外经贸局加具意见);
(3)省公安厅车管所批准通知书;
(4)驾驶员回乡证(正本)及复印件。
(四)办事时限:申请企业上报资料在齐全、准确、合法、无误的前提下,我局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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