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须知》;
4.《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的通知》;
(二)办事程序:
1.申请企业按有关规定把申请文件资料报新会区外经贸局初审,加具初审意见;
2.把申请文件资料报江门市外经贸局审核,加具审核意见;
3.把申请文件资料上报省外经贸厅审批,批准后签发《进口配额证明》;
4.凭《进口配额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办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办事规定
1.申请条件:
(1)企业依法批准成立,已建成投产,投资各方实际出资占认缴出资70%以上,通过联合年检;
(2)企业申请进口自用物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经营范围内使用的合理数量的商品。
2.企业须提供资料:
(1)批准证书(有通过联合年检记录);
(2)营业执照(有年检记录);
(3)最新的验资报告;
(4)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盖企业公章);
(5)《进口商品申请表》(盖企业公章);
(6)《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盖企业公章);
(7)审批机关要求补充提供的必要资料。
(四)办事时限:
申请企业上报资料在“齐全、准确、合法、无误”的前提下,我局初审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