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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1.国家外经贸部、工商总局、经贸委、财政部、外汇总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6.《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7.《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操作规范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办事程序:
1.上年度及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为本年度的应参检企业。应检企业按照新会区联检小组的通知要求,填写好《联合年检报告书》,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分别报送当地工商所、财政所初审,加具初审意见;
2.应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联检小组申报办理年检。
(三)办事规定:(企业需向外经贸局提供的材料)
1.《联合年检报告书》(盖企业公章);
2.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外汇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7.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复印件);
8.外经贸部门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事时限:
应检企业上报资料符合“齐全、准确、合法、无误”条件,区联检小组即收即办,当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