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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财政部2002
年第26号令)。
(二)办事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外经贸局、财政局申报。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汇总后逐级上报江门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进行联合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1日前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申报。
(三)办事规定:
1.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以下范围内的项目:
A.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B.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C.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D.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2)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3)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5)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6)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2.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4)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四)办事时限:在符合有关办事规定,提交资料齐全、无误的前提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我局负责办理的有关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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