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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江门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江财外[2003]60号)。
(二)办事程序:
1.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申请。
企业填写《江门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表》,于每年1月底前报给区外经贸局,区外经贸局进行初审后于2月10日前报江门市外经贸局。
2.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申请。
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填写《江门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立项备案表》,报区外经贸局和江门市外经贸局备案。
3.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拨付申请。
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区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发展资金,区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对所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每半年汇总一次报江门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审定。
(三)办事规定:
1.企业申请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并通过进出口经营资格年审合格的民营进出口企业。
2.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资助的范围:
(1)企业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国际展销会;
(2)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当年取得质量、环境等管理体系认证费和各类产品国际标准认证(认证机构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指定的认证机构);
(3)企业取得国外知识产权,含出口产品商标国外注册和国外专利等;
(4)企业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
(5)外经贸部门组织或委托举办的进出口业务培训活动。
3.企业申请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拨付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需填写《江门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一式四份(每份资料加盖跨缝章),同时附材料正本备查。
(1)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国际展览会的,企业需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任务批件、摊位费发票、付款凭证;
(2)采用国际标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或取得国外知识产权,企业需提供获得的有关证书、费用发票及付款凭证;
(3)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企业需提供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年检证书》等;
(4)举办进出口业务培训班,主办单位需提供培训文件及培训发票等相关资料。
(四)办事时限:在符合有关办事规定,提交资料齐全、无误的前提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我局负责办理的有关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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